永福股份: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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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
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包括:
 (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债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电力能源投资;
 (五)购入、出售或置换基建设施、不动产、土地等;
 (六)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投资事项;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
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还应
符合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备。其
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或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达到公司披露要求的,该等对外投资
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分为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总经理决策三
个层次。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本条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八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股权等,或者公
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如同一或相关标的的投资事项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的规定划分为多个类别,则应按照前
述规定划分的类别和计算标准分别计算交易金额,并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以内。
  其中涉及购入、出售资产交易按照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孰高计
算,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前述法规要求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
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
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
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
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
定。
  第十三条 除本章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
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时,应由投资管理部门初步判定
项目可行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经济评价和风险评价等必
要程序,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后,按
《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
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决策通过的投资项目,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工作:
  (一)投资管理部门具体执行经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财务部应依据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
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审计部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对投资项目的实
施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
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投资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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