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相
关会议资料,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激励机
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员,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 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证券法》
《指导意见》
《监管
指引第 1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利益情形。
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
贷等财务资助。
《监管指引第 1 号》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
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劳动者与所有
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长期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通
过全面的、精准的覆盖高价值岗位及关键人才,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
人才的需求,建立公司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
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监事:
卢彩娟 马宇博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