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88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巨星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11 月 22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12 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25.21
元/股的 130%(含 130%),即 32.773 元/股,已触发“巨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
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巨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巨
星转债”。
未来十二个月内(即 2023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若“巨星
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4 年 12 月 12 日之后
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巨星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
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巨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63
号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社
会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次发行的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
第五年2.25%、第六年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28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已于2022年5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巨星转债”,债
券代码“113648”。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公司发行的“巨星转债”自2022年10月3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巨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5.24元/股调整为25.2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自2023年8月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乐山巨星农牧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 B2 * i * t / 365 。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2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
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
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25.21 元/股的 130%(含 130%),即 32.773 元/股。
已触发“巨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巨星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不提前赎回“巨星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
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巨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巨星转债”。
且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即 2023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若“巨星
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4 年 12 月 12 日之后
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巨星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
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巨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巨星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巨
星转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巨星转债”的计划。如
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巨星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巨星农牧本次不提前赎回“巨星转债”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巨星农牧本次不提前赎回“巨星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