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条款
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盛新锂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下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下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盛新锂能本次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条款(下称“本次修
订”)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见书所涉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盛新锂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下称“《员
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和《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在下列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
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包括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依据政策变化对员工持
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以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之下,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调
整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配套制度等在内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二、关于本次修订
《关于修订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12 日,盛
新锂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周祎先生、邓
伟军先生、方轶先生和姚婧女士未参与该项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根据该等议案,盛新锂能拟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文件中关于不得买
卖股票之信息敏感期的约定予以修订,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将为“本员工持股计划
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综上,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盛新锂能董
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并披露了差异对照表及修订原因,不存在违反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
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条款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