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 2023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
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日召开的公司十一届董事会 16 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尖峰集团关于召开 2023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以公告
的方式通知了股东。
间和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
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 15 天以公告方式发出。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与《通知》中
所告知的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权股数 66,627,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37 %。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情况下依法召开。
三、会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537,415 84.8558 10,090,218 15.1442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5,990,236 84.0345 10,430,385 15.6547 207,012 0.310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122,336 84.2328 10,298,285 15.4564 207,012 0.310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060,836 84.1405 10,359,785 15.5487 207,012 0.310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505,836 84.8084 9,914,785 14.8808 207,012 0.310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659,236 85.0386 9,761,385 14.6506 207,012 0.310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720,736 85.1309 9,699,885 14.5583 207,012 0.310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720,736 85.1309 9,699,885 14.5583 207,012 0.310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720,736 85.1309 9,699,885 14.5583 207,012 0.310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720,736 85.1309 9,699,885 14.5583 207,012 0.3108
(二)累积投票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序 号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董事会独立董事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尖峰集团 2023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署页)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