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和收集会议资料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搜集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下事项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