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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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他人员是指各事业
部总经理、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均为公司现任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
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权益条件成就;
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的完成情况;
绩效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评程序:
职和自我评价;
其他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他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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