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3 号
中国 •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 层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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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3 号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
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重
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召开,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4,682,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53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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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 64,682,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20.06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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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4,682,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20.06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64,682,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20.06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64,682,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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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0.06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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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