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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蔚
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
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工作小组审议结果召开会议,对公司长期投资
项目进行审议。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临时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席
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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