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 天马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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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天马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
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中至少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董事
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公
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司发生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50%以下(不
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相
关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基础。
  涉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将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事项,
不论数额大小,均不得将前述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总裁
行使。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可以免
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本规则关联人的范围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除下列担保事项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外,其余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除下列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其余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
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除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
品投资事项外,未达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审
批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决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总裁为关联人时,总裁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应当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
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公司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微信、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
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
会议通知。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
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案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微信、
传真、快递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微信、传真、快递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
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八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
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对象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
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亲自出席、受托
出席和缺席的董事姓名和人数统计、缺席的理由等);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
由;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
表决情况;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
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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