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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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的人员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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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
及其他渠道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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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任董事和聘请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该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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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列席会议并负
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或决议,需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定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程序予以提交。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应当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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