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拓: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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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
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接收、整理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
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并发表意见;
  (六)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
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
围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
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
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
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
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提名委员
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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