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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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第五条 为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高效,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担保、借款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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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 交易总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章程》对上述权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对外担保
下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情形。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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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对外借款
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超过下列标准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个年度内向金融机构新增借款的余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0%。
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不得供关联方使用(正常用于商品购销的情况除
外)。
四、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非合并报表范围的控、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资助。
五、 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
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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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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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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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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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平台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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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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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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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八、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
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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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
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
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二、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
向监事会 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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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其
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
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表决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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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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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项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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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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