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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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等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10 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
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聘或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
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的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
督并涵盖在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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