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
公司现行规则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易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依赖。
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允定价,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定价公
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
股东利益的损害。
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
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