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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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
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
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
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
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
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
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及时、准确、完整。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
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会计
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沟通审计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
重点等,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
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
人,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场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并
督促审计机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工作。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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