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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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达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五年以上经验,
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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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 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四)、
       (五)及(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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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审议董事会提案时,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声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
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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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以及上述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一)或者(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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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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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 每年在公 司的现 场工作 时间应 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审部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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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第二十一条(一)至(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表决、记名投票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
集人、出席人员、表决方式和结果、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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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 与内审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凡须经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
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按规定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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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独立董
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
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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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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