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
二、会议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 14 号,中航发展大厦 A
座 11 层会议室
三、会议会序
(一)介绍股东大会参会情况
(二)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董事、监事及高管回答股东提问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现场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现场参会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文件
(七)宣布会议结束
股东大会须知
为保障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
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有关事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
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
签到确认参会资格。
股东参会登记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6:00,未在规定时间内
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出席会议资格。已经完成会议登
记的,且股东大会召开前在现场签到的股东,具备现场参会
资格,可以参加现场投票。其他到现场的股东,请自行通过
网络投票。
三、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组织,股东发言时应先报告
所持的股份份额。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应围绕本次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
无关或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
共同利益的问题,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
回答。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投票需注意的事项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
决,股东按其持有本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表
决票须写明投票人姓名及持有或代表股数,否则投票无效。
特请各位股东用钢笔或碳素笔准确填写,填写表决票时,同
意在“同意”栏内填写票数,不同意在“反对”栏内填写票
数,放弃表决权时在“弃权”栏内填写票数。投票时按秩序
投入投票箱,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一名见证律师参
加计票和监票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
意见书。本次大会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
六、与会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共同遵守并维
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
绝个人录音、照相和录像,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
机或调至震动状态。
目 录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
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对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做出预计。具体
汇报如下,提请股东会审议。
一、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 同类业务 同类业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易类别 占比% 占比%
最高额
购买材料、产
采购商 航空工业集 品、备件、保
品/接受 团其他下属 障器材、加工 3,396,000.00 100.00 1,320,645.61 100.00
劳务 公司 服务、技术服
务等
出售商 航空工业集 销售产品、材
品/提供 团其他下属 料、加工服务 3,317,000.00 100.00 1,738,524.37 100.00
劳务 公司 和技术服务等
航空工业集
房屋设备、土
租赁 团其他下属 12,000.00 100.00 9,208.50 100.00
地
公司
航空工业集
综合
团其他下属 综合服务 1,400.00 100.00 317.14 100.00
服务
公司
存款 航空工业财
金融服务 1,500,000.00 100.00 559,671.12 100.00
余额 务
航空工业财
金融服务 300,000.00 93.75 152,300.00 92.19
务
贷款
航空工业集
余额
团其他下属 金融服务 20,000.00 6.25 12,898.00 7.81
公司
其他金 航空工业财
金融服务 50,000.00 62.50 13,308.36 46.91
融服务 务
(保
航空工业集
理、融
团其他下属 金融服务 30,000.00 37.50 15,064.59 53.09
资租赁
公司
等)
利息 航空工业财
金融服务 8,900.00 100.00 2,990.66 100.00
收入 务
航空工业财
金融服务 8,500.00 84.16 1,591.90 71.71
务
利息
航空工业集
支出
团其他下属 金融服务 1,600.00 15.84 628.10 28.29
公司
合计 8,645,400.00 -- 3,827,148.35 --
金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根据 2024 年订单及生产计划,预
计采购量较高。
金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 2024 年预计销量增加,同时 2023
年度尚未结账,年底或有大量集中交付产生收入未纳入 1-11
月统计数据。
最高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根据意向合同或订单,2023 年
底或 2024 年初预计收到客户大额货款。
最高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部分附属公司资金需求增大。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
业集团”
)
名称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5732K
成立时间 2008 年 11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院 19 号楼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院 19 号楼 D 座
法定代表人 谭瑞松
注册资本 6,400,000 万元
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武器、
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金融、租赁、通用航空服务、
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产
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系统、燃气轮机、
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环保设
备、新能源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销售、维修服务;
设备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与
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船舶的技术开发、
销售;工程装备技术开发;新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100%,为实际控制人。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79,617,806,096.42 元
负债总额 865,582,542,503.83 元
净资产 414,035,263,592.59 元
财务数据
资产负债率 68%
项目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555,062,206,961.88 元
净利润 18,932,778,527.80 元
其他 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
好,航空工业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
备履约能力。
(二)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
空工业财务”)
名称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756T
成立时间 2007 年 5 月 14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十号艾维克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春华
注册资本 395,138 万元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
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
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
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
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经营范围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2022 年 11 月 13 日,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正
式执行。该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新办法,航
空工业财务将不再开展保险兼业代理、融资租赁、融资性保函、对金
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发行财务公司债券等业务,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
益类有价证券投资。航空工业财务正按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清理及业务
范围调整、章程修订等工作,最终经营范围以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
围为准。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6.5433%;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28.1547%;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3.6443%;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6576%。
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0,147,842,657.23 元
负债总额 208,313,754,303.52 元
净资产 11,834,088,353.71 元
财务数据
资产负债率 95%
项目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159,081,010.35 元
净利润 560,892,412.23 元
其他 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上述关联方与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
好,航空工业财务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
备履约能力。
(三)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
飞集团”
)
名称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0744182003B
成立时间 2003 年 1 月 20 日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 15 号
主要办公地点 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 15 号
法定代表人 曹生利
注册资本 146,672.32599 万元
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造,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外);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安装(待资质证书下发后,按资
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服务业(分支机构),出租铁路专用
经营范围 线(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分支机构);园林绿化(分支机构);
废物利用(分机机构);普通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进
出口贸易;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
教育咨询服务。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80.7895%;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9.2105%。
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财务数据 资产总额 21,346,296,834.98 元
负债总额 19,555,214,703.41 元
净资产 1,791,082,131.57 元
资产负债率 92%
项目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599,916,484.46 元
净利润 110,118,829.64 元
其他 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上述关联方与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公司及哈飞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哈
飞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昌飞集团”)
名称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0158261614C
成立时间 1990 年 2 月 20 日
注册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 539 号
主要办公地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飞公司法律事务办
法定代表人 周国臣
注册资本 47,882.168662 万元
研制、生产、销售以直升机为主的航空产品;生产、销售其他机电产
品、配件及有关物资;进出口贸易,承包境外机电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
招标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
的劳务人员;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仓储;生产、销售:普通机械,
经营范围
五交化,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水电安装,计量测试,金属制品,金属表
面处理、热处理,房屋维修;以直升机(民用)为主的产品售前、售后
服务;进行客户飞行、机务等方面的培训;直升机租赁、直升机修理;
软件开发;航空、航天科技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及产品销售;设备安
装;工艺装备研制;航空维修及改装;航空、航天技术开发、机械设备
安装;人才交流、提供劳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娱乐、
停车、传真、打字、复印、代客订票、百货、陶瓷销售;旅游服务;会
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2.4336%;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5664%。
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9,297,106,394.97 元
负债总额 7,675,400,964.19 元
净资产 1,621,705,430.78 元
财务数据
资产负债率 83%
项目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7,199,329,584.72 元
净利润 11,837,385.36 元
其他 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上述关联方与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公司及昌飞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昌
飞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原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的要求,公司各项
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
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
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
定价以关联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目的
辅助系统及后勤保障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司的经济效益。
(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长期以来保证了公司
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
循了市场公允原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一)综合服务协议
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河航空”
)提供房屋
租赁及物业管理等劳务服务。该协议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签
署,协议有效期一年,若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
续。
务、生产辅助、技术支持、职业培训、会务、住宿餐饮服务
以及其他劳务等,相关协议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签订,协议
有效期一年,若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
河航空长期提供保洁、维修、印刷等服务,该协议于 2022 年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航空”)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包
括:通讯、医疗保健、职业培训、消防、治安、公共交通、
交通设施保养、交通管理、文体娱乐、信息情报、计算机及
计算网络管理、其他后勤等服务。该协议签署日期为 2021 年
简称“天直公司”
)向哈飞集团下属公司提供喷漆保障服务、
直升机飞行保障服务。喷漆保障服务包括喷漆所需的人员、
场地、工具等服务。
《喷漆服务保障协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长期有效;直升机飞行保障服务包括飞行计划的申报与
协调、飞行期间的设施设备保障,警卫巡查等,相关协议自
天直公司提供基地建设管理总承包服务,目前项目暂未竣工
验收,补充协议正在拟定中。
天直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保洁、客服等劳务服务。
《工业物业
服务合同》
有效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保洁服务合同》有效期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客服服务合同》有效期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二)产品、原材料等互供协议
公用工程供应及生产辅助框架协议》,该协议项下约定的交
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哈飞航空提供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
装返修、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设备使用、维
护及修理)
、产品零部件运输、印刷、复印晒蓝、公用工程(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风水电气、飞机试飞及使用机场和导航设施
等)
。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向哈飞集团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供应原材料和/或零部件的供应/加工(或装配)
、
提供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装返修、计
量检验、无损检测强化试验、质量合格检验、整机(不含军
械)及复合材料等产品。该协议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续签协议正在拟定中。
品购销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昌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供应航空
专用材料和/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
中修理、设备修理)、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整机、
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航空产品。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向昌飞集团供应原材
料和/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
设备修理)
、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整机、直升机
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航空产品。
(1)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哈飞航空、昌河航空提供直升机零部件配套。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昌河航空向航空工业
集团其他下属公司提供航空零部件配套。
(3)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阳公司”
)提供
原材料成件。
(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公司向航空工业集团其他
下属公司供应螺旋桨。
(三)科研服务框架协议
昌飞集团产品科研项目委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
空实施。
(四)土地租赁合同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昌飞集团签订《土地使用
权租赁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若合同租赁期届满前至少 1 个月内,任何一方未
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租赁期限自动延续,直至任何一方提
出终止要求。
(五)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
属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约定了每年的租赁费用。
属公司签订《青年公寓综合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了每年租金
和物业管理费用,服务期限 1 年。若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
协议自动延续。
属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有效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约定了每年的租赁费用。
月 1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
期两年。
月 1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等用于生产经营。租
赁期两年。
月 1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
期两年。
月 1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年 1 月 1 日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租赁其设备用于生产经
营。租赁期一年。
签订了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港城大道 8 号公司厂区内 101 厂
房、103 厂房、203 机库的出租合同,作为对方开展业务使
用,出租协议拟定有效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签订了工装工具租赁协议,有效期为 2022 年 9 月 18 日至
属公司租赁投影仪,租赁合同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签署,
租赁期 1 年。
(六)保理及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及保理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至 2025 年
余额(未偿还本息总额和扣除保证金的其他费用)不高于人
民币 1 亿元,存续保理业务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2 亿元。
(七)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拟与航空工业财务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限
一年。协议约定航空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详情可
参考《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将按照客观实际、公平公允的原则,严格
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
议案 2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航空工业财务”
)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
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签署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现将有关事项报
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协议约定航空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自
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或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两者孰晚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航空工业财务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
航空工业财务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
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
)
及所属成员单位共 12 家共同出资组建,于 2007 年 4 月正式
成立。后经四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
为 262,93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6.54%;中航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出资额为 111,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16%;中航西
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14,4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3.64%;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为 6,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756T
成立时间:2007 年 5 月 14 日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211000001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航空工业财务的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07 日)
;对成员单
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
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
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
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
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
注:2022 年 11 月 13 日,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正式执行。该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
调整,根据该办法,航空工业财务将不再开展保险兼业代理、
融资租赁、融资性保函、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发行财务
公司债券等业务,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航空工业财务正按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清理及业务范围调整、
章程修订等工作,最终经营范围以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
为准。
财务状况: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工业财务经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为 220,147,842,657.23 元 , 负 债 为
净资产为 11,933,153,771.21 元;2023 年前半年营业总收入
负债率为 92%。截至目前,航空工业财务不存在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关联关系
由于航空工业财务为航空工业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航空工业财务是本公司
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航空工业财务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
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
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
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
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航空工业财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和经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遵照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执行,具体内容详见第五部分。
五、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
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三)定价政策及依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
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
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
挂牌平均利率。
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
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
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
率。
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
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
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
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
所确定的费用。
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
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
,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
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
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
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
(四)交易限额
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
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
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
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
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
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
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过人民币 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
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
调整上述交易额度。
(五)乙方承诺
服务,并对甲方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
迅速妥善的处理。
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
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义务保证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
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支付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存款,甲方
有权从乙方已经提供给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中抵扣同
等的数额,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因乙方过错发
生资金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利单
方终止本协议,若乙方无法全额偿还甲方的损失金额,则差
额部分用乙方发放给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抵补。
年度审阅报告、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乙方的年报
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方业务往来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结算、贷款、承兑及非
融资性保函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数据。
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
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
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甲方及其
子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按照甲方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乙方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甲方告知的
义务,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乙方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
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 50%
或者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的,如影响乙方稳健运行,或出
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6)乙方因违法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
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7)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
(8)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六)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或于 2024 年 1 月 1 日
两者孰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
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
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
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合作,有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较
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节约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费用,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
附件: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议案 2 附件.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 北京
甲方: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灵喜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开发区 34 号楼
乙方: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十号艾维克大厦 18
层
第一条 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
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
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充分利用乙方的金融服务资源,
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甲方在航空产品制造、
资本运作等领域的发展。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之一,选择乙方为金融业
务的重要合作机构。
第二条 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一)存款服务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原则,将
资金存入乙方。乙方将为甲方及其子公司制定有利的存款组合,包括
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贷款服务
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对甲方而言属更佳条款)向甲方及其子
公司提供本外币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
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如需
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乙方将与
甲方或其子公司另订协议。
(三)结算服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
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提供服
务。
(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
融资性保函服务,具体按照乙方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相关管理制
度办理。
(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
他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及甲方上市所在地的上市规
则的规定,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
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第三条 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
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
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
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
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
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
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
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
(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交易限额
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
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
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
(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
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
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
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在前款约定的交易
限额内调整具体上述交易额度。
第五条 甲方承诺
安全性。
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它重大
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法和有效的。
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
(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中抵扣同等的
数额,且乙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方违反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
方的存款中扣划同等的数额,且乙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司与乙方业务往来相关信息事宜向各该子公司披露且已取得各该等
子公司同意。乙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信息披露义务被甲方子公司主张
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乙方有权据此向甲方全额追偿。
第六条 乙方承诺
对甲方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
(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
能支付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存款,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经提供给甲方
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
协议;如因乙方过错发生资金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且
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若乙方无法全额偿还甲方的损失金额,
则差额部分用乙方发放给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抵补。
报告、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乙方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来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结算、贷款、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其
他金融服务数据。
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
控制资金风险,保障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按照甲方上市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
甲方告知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
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
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的,如影响乙方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6)乙方因违法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
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7)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
(8)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信息、资
料、财务数据、商业秘密等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事项,国家政策及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或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两者孰晚
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
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
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
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
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第九条 其他
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
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中国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