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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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
作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丰科技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
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财务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2023年12月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本协议,财务公司将在其
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要求,为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12个月累
计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合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且超过3,000万
元,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存款余额90,720.49万元,其
中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318.96万元,占比1.45%;流动性贷款余额0万元,票据余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根据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嘉
  注册资本:269,393.84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08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主要办公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
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
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
务;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5.04%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为180.44亿元,所有者权益36.26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2亿元,净利
润1.25亿元。
  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资
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签署双方
  甲方: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
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
务如下:
代理业务;
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任何第
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结售外汇服务;
  (三)服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
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
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
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
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
务所确定的利率。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
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
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
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
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
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
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
限制具体如下:
(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人民币4亿元。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议生效后,双方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双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
资料和证明;
  (2)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
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3)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
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
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
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c.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d.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第六章风险
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f.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g.乙方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h.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供相
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险处置预
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4)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乙方
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许可
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及财务报告等,乙方的年报应当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乙方保证甲方在本机构存款的安全性、独立性和保密性,遵循存款自愿、取
款自由的原则,各项业务的开展均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6)乙方承诺对按照甲方意愿提供的票据、结算等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并就
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七)争议解决
方应协商解决。
  (八)履约安排
  财务公司为2013年8月23日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
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财务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风险评估及控制
  (一)风险评估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财务
公司承诺根据公司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的《金
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及财务报告等,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
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风险控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公司将于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
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
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
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
事项;
  (3)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4)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第六
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6)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7)财务公司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8)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财务公司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财务公司承诺将及
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公司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公司按风
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财务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
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
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
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
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
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规划确定的,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财务公司向
公司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也是依据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
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中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
资金的独立性,因此,不会对公司资金的独立性造成影响。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情况
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杨
艳辉、易璐璐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符
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其基本
财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公允,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
将《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金融服务协议》相关
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本次涉及关联
交易公允合理,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
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负面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
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形成依赖。3.公司董事
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本次涉及关联交易公允合理,
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
的融资渠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丰科技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丰科技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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