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
独立董事:吴建华、佘江炫、蒋庆哲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