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哲(江苏)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迪哲(江
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截至预留授予日)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预留授予日)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
事、独立董事。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截至预留授予日)均未发生
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以 2023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
至预留授予日)签字页
监事: 董韡雯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
至预留授予日)签字页
监事: 孙渊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
至预留授予日)签字页
监事: 康晓静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