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麟科技: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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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
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下设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带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
款、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七条 本条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批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根据公
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并且该审批权力不得委托董事长或者总裁等其他
部门或个人行使。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的关联交易,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关联交易,并且该审批权力不得委托董事长或者总裁等
其他部门或个人行使。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
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
当视情况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或总裁认为必要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的董事
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两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邮件方
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同意,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及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案;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股东。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
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
题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
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
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
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四)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
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
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
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档
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
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董事会会议档案,包
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如下:
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
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总裁予以纠正;
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内”、“未超过”包括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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