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设立投资基金与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完善公司
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回
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与专业投资
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付明仲 陆银娣 郝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