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3)098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2023
年 3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对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鸿”)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授权有效期为一
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详情请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以及 2023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2023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7 号、2023-008 号、2023-013 号)。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华源鸿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深圳签署了《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编号:交银深华源鸿 202301 号),相应借款由华源鸿用于自身日常
经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源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华源鸿其他股东均按出
资比例共同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17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少军
注册资本:500 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华源鸿 51%股权、深圳市菲斯特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华源鸿 49%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装卸搬运;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
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单位:元
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流有限公司(母公
司)
资产总额 20,113,693.59 19,702,552.44
负债总额 18,959,667.27 20,507,853.12
资产负债率 94.26% 104.09%
净资产 1,154,026.32 -805,300.68
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
主要财务指标(2022 年度,经 主要财务指标(2023 年前三
流有限公司(母公
审计) 季度,未经审计)
司)
营业收入 67,338,516.63 5,289,509.12
利润总额 -2,696,316.34 -763,071.51
净利润 -2,696,316.34 -763,071.51
四、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借款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4)借款期限:2023 年 3 月 23 日至 2025 年 3 月 13 日
(1)保证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担保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
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1)反担保人:深圳市菲斯特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其中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陆投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合伙人为黎静、吴勇、戴思吉
(2)债权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要求本反担保保证人
履行反担保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下述金额与反担保人目前持有的债务人股权
比例之乘积:
公司根据有关的担保合同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含利息);
前款所述之代偿款自公司支付之日起至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之
日的利息;
有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5)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700.8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88%。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
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