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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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电话等
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发出上述会议通知时,
应同步通知董事会秘书。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
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
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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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审议
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方可通过。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公司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制度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并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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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意见;
(五)审议事项最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签字确认,决议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人姓
名;
(二)会议应到的独立董事人数及实到人数;
(三)会议有关程序及合法有效性;
(四)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五)其他在会议决议中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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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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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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