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会计专业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
所需的有关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
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应是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三日前通知及提供资料的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
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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