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
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提
名表决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
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障委员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
召开。如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
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
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六章 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
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
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前”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