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光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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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
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
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
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
过。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制度制订、管理与
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
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
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
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
内召开。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
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除上款规定的内
容外,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可采用通讯
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
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
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事务部的工作
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
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
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及独立董事意见(如涉及)
                      ;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
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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