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
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构成重大调
整。调整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公
司拟签署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
有一号线建设公司股权,一号线建设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一号线建设公司及其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在本次交易
完成前后均未与上市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
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
务。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
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
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在 2022 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
要求的情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
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