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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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时间: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飞娱乐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
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
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资本战略部 会同财务
部在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
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
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
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
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
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
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 种或同时
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 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董事会作
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
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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