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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时间: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奥飞娱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
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
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
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会议选
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提名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
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实施细则自董事 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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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