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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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时间: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和《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
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
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实时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
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 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公司及信息义务披露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
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
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
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充
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
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
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
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股东大会通过证券发行议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
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
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
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二至
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将公司募集文件
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
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
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并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
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职责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
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及子公司
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报告人应在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
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
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
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公司审议
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
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八)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
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五)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八)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
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
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
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报告人向证券管理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
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
券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
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九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
告草案的编制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
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
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
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 保存地点
为公司的证券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记
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
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
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七十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
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信息信息保密及豁免、暂缓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
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
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
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
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
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七十七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
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下属子、分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具体详见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八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
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证券部具体
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
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信
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各项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主要包括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 其的考核
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应按规定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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