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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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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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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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
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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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
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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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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