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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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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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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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
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
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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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
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的,
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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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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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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