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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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
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
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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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
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
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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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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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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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
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
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
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可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
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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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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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
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
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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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
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
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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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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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
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
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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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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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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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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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
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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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
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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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
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 16 页,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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