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
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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