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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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
 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
 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
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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