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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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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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上条第一款第(一)至(七)、(九)、(十)、(十一)项规定
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上条第一款第(八)、(十二)至(十六)项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
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
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
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
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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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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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发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
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
以公司发送完成日期为送达日期。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
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
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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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
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
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议。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
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1/2。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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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担保事项、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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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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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
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实际执行情况与
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
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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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生效后,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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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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