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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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
    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
    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担任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审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
     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绩效的建
      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
    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
    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
    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
    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
    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
    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
        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
          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进行核实评价。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与董事会的内控评价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
     司治理”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原因。
      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针对非标准意见涉及的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
       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或
       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机构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
       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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