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
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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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协助公司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
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
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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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拟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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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略委员会在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有
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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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