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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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
贴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议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决策等。组
长由公司董事或高管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党建、综合管
理、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公
司决定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
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
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
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
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
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
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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