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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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会议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决策等。组长由公司董事或
高管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党建、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公司决定后报董
事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配合提名委员会做好公司重
大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
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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