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 董事会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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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
及《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
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审计监督;
对公司关联方的确认,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备案,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确
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全部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具备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
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长提名,,并
报请董事会决定。主席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
其职责;主席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
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席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控
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长或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则同时不再担任委员,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尽快补足委
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次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期结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
会工作组的工作由公司审计风控部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组与委员会以及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协调确定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发出委员会
会议通知及资料。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的重大事项;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等发表意见
提出意见;
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事项等;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审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题与改进方法;
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系。
 (六) 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 审阅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确认、审查及管理关联交易
易标准进行界定;
易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制关联交易风险;
 (九) 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一) 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 确定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案;
 (五) 确保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该次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并保证各
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六) 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
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
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
 (二)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
告、文件和资料;
 (三)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四) 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五) 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议案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六)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 根据委员会的职责和委员会主席的要求,起草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
案;
 (三) 准备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安排审
计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四) 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
审核,确保公司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五) 经审计委员会主席授权,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六) 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七) 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八) 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九) 其他由审计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交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
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制作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工作报告应
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审计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其他类型的工作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
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确保在公司风险管理、
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等方面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审
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全面的回答。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
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内部审计事宜和主要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问题、关联交易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
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
审计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审计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
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工作
规程:
 (一)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及时与负责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
(“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该财政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 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
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针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且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召
开。董事会办公室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
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 董事会提议;
 (二) 主席提议;
 (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根据委员会职责结合委员的提议,汇总委员会议案,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 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 会议方式;
 (三) 会议议程及议案;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同时须电话通
知并确认。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
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临时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
会议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组成员及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三)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对应回避的议题进行的讨论或表决,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
该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并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
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
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审计委员会有关的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会议决议形式书面提交公
司董事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尽快将相
关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
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
论。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主席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或工作组于董事会定期会
议上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
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席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
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
第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责
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
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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