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Jianghan New Materials Co.,Ltd.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群力大道 36 号)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议案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6
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 2023 年 12 月 12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包括股东委托的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有关人员。
二、全体与会股东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
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进入会议现场人员要
保持现场安静,请保持手机及其他通讯设备处于关闭或静音状态。
三、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只接受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或股东代表在征得股东大
会主持人的许可后进行发言,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持有股份数。
四、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必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股
东或股东代表在发言时,应言简意赅,尽量围绕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如有相同意见,请不要重复发言。
五、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方式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
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请与会股东按照
表决票上的提示认真填写。
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
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七、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股东大会全部过程及表决结
果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15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 议 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会 议 主 持 人:董事长 甘书官先生
与 会 人 员:①2023 年 12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会议安排:
布会议开始。
(1)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2)股东大会(现场)对上述提案进行投票表决;
(3)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股东表决票和表决结果。
(1)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议案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该机构及审计项目情况如下:
一、拟聘机构信息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18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 胡少先
合伙人数量 225 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 2,064 人
上年度末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人员情况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780 人
会计师人数
(经审计) 审计业务收入 35.41 亿元
业务收入 证券业务收入 21.15 亿元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家数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
涉及主要行业 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交通运输、
上市公司
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
审计情况
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采矿业,农、林、牧、
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综合等
审计收费总额 6.32 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
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 1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
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
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见下表。
被告(被 诉讼(仲
原告(申请人) 诉讼(仲裁)结果
申请人) 裁)事件
亚太药业、天 二审已判决,天健无需承担连带赔
投资者 年度报告
健、安信证券 偿责任。
罗顿发展、天 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保的职业保
投资者 年度报告
健 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东海证券、华 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保的职业保
投资者 年度报告
仪电气、天健 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伯朗特机器人 天健、天健广 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保的职业保
年度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 东分所 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 次、
监督管理措施 13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39 名从
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人次、监督管理措施 39 人次、自律监
管措施 2 人次和纪律处分 3 人次。
二、项目信息
何时开
何时开 何时开
何时成 始为本 近三年签署或复
项目组内 始从事 始在拟
姓名 为注册 公司提 核上市公司审计
身份 上市公 聘机构
会计师 供审计 报告情况
司审计 执业
服务
巨化股份、昂利康、
项目合伙
久祺股份、五洲新
陈中江 人、签字注 2003 年 2001 年 2001 年 2023 年
春、九阳股份等公
册会计师
司的签署或复核
五洲特纸、江瀚新
签字注册
沈云强 2007 年 2005 年 2005 年 2022 年 材、巨化股份的签
会计师
署或复核
项目质量 格林精密、步科股
刘洁 控制复核 2012 年 2010 年 2012 年 2022 年 份、菲菱科思、雄
人 帝科技、博杰股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用 20 万元。2023 年度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
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4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向银行、证券公
司等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基金等,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不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投资业务。
公司坚持稳健投资,根据经营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并根据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
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4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
循环使用,即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超过前述额度。
(三)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向银行、证券公司等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
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基金等。
(五)投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市场风险、政策
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较大,可能影响本次委托理财的预
期收益。
(二)风控措施
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具体理财产品计划,对其收益性和风险性进行分析,
并结合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头寸提出委托理财方案,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
施。
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目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
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公司可有效管控本次理财业务的相关风险。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发展。本次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权益。
四、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规定行使理财事宜的具体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
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和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
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附件: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江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本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筹
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具体筹备股东大会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作会议文件,筹备会务;
(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安排会议发言;
(五)收集、统计表决票等;
(六)通知参会人员提前到会;
(七)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的股东大会筹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或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
决权。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
时前到大会现场工作人员处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
的时间及顺序。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股东大会
在进行表决时,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三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
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
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规范履职,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拟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制度》(修订草案)
附件: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规范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更换、解
聘亦由股东大会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法定资格和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定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上市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
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
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改由
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五:关于修订《重大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
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修订《重大交易管理制度》。
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重大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附件: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争取风险的最低化、效益的最大化;
(三) 充分协商、科学论证、民主决策;
(四) 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交易是指日常经营以外的下列行为: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四条 重大交易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募集资金管
理和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重大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八) 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财务资助或担保;
(九) 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或担保;
(十)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一)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二)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达到本条标准的
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重大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七)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10%且运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事项;
(八) 提供财务资助;
(九) 提供担保;
(十)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达到本条标准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八条 财务资助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差异,应依据更为严格的标
准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制度,公司应当及时
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之
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