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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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
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验;
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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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前款第 4 项、第 5 项及第 6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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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满;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第十四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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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
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
诺。
第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九条 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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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
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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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
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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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战略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少于三名。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
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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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
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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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
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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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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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