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 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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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
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法人治理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
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
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
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
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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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控股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外);
  上述事项中,第 2 、4 、8 事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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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四)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审慎判断交易
对方是否为关联方,相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控股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需提前履行报告义务: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仲裁事项。
  (六)控股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控股子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控股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九)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控股子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二)控股子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控股子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控股子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出现下列使控股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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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罚;
  (十六)其他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要严格执行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
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
司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
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
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
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长提名,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选举或
者聘任。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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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人数及选举方式由其章程决定。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控股子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力管理
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
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三)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后,公司委派
的董事要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会议情况。
  第十五条 派出的董事应及时将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上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人数及选举方式由其章程决定。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控股子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控股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其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由控
股子公司根据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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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
章程规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提名,根据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向公司财务
部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由财务部按照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长和董事会,经公司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如担保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额
                     度,
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控股子公司方可联系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
续。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并应遵循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
行性论证,向该公司董事会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
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
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经控股子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的,须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
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
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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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所在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指导子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
金收支使用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监控机制;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五)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按内部管理要求向公司财务部报送
当月月报,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于每季度结束按内部管理要求向公司报送季报。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
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
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按内部管理要求向公司财务部门
提交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
度,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
度,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
该控股子公司在按照该子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后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七章 子公司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营业执照、子公司章程等
公司设立相关资料及内控制度的文件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控股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资
料的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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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可以是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
文件应当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证券部统
一负责管理,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登记、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
关制度,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指定相关人员作为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负责控
股子公司和公司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章 考核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该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
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公司推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述职,汇报控股子公司经营
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公司可以对有重大贡献的控股子公
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额外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和子公司管理制度情形
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越权进行投资、担保、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审批
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或辞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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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
改和解释权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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