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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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设召集人一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设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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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配备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
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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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审议和通讯表决审议两
种。
 现场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必须采用现场会议方
式。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通讯表决审议的方式进行。
 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度向董事会报告。其他专门委员
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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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
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秘书应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
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条 各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
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委员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包
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
人签字。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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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完成特
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投资部门提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书面提案,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和有关资料;
 (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
料: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呈报董事
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财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决
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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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三)对重大的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决议,经独立董事确认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
控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的候选人;
 (二)详尽了解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候选人的意见;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对
董事、总经理候选人的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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