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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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测
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作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
立意见
  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赵延平先生、朴东国先生、王向忠先生、袁本银先
生。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验
等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
人名单,亦不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
意见
  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陈义先生、葛伟军先生、黄娟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
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
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
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存在其他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中不能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完善公司、股东和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
司的信心。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选取了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
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过
合理经营预测后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考核指标。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
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
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义
     葛伟军
     黄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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