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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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
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
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
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
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且应采取
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
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
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或协助填报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
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
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监
管机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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