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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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本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称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依本规则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
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受
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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